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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演出市場政策和經紀實務
第一部分 演出市場政策
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演出市場基本概念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適用范圍。營業性演出的主管部門。營業性演出應當堅持的原則;營業性演出的概念和具體形式;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概念、業務范圍等。
(二)營業性演出主體設立審批規定
1、文藝表演團體
內地投資者及港澳地區投資者投資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審批材料、審批層級、審批時限規定及信息變更的有關規定。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文藝表演團體)的有效期。對外商投資文藝表演團體的限制規定。文藝表演團體的權利義務。
2、演出經紀機構
內地投資者、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及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審批材料、審批層級及審批時限規定。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演出經紀機構)的有效期。港澳地區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規定。演出經紀機構的權利義務。
3、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內地投資者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備案要求、備案材料、備案層級。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條件、需要提交的審批材料、審批層級及審批時限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變更有關規定。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權利義務。
4、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
個體演出經紀人、個體演員的備案規定;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從業范圍;個體演員可以舉辦或參加演出活動的類型。
(三)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規定
1、營業性演出活動舉辦主體
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體;可以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活動的主體;可以申請舉辦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體及其應當符合的條件;可以申請在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體。
2、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要求
舉辦內地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申請層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審批時限規定。舉辦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申請層級、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審批時限規定。變更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參加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演出時間、演出地點的有關規定。演出活動消防安全、現場秩序方面的有關要求。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交的材料;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有關規定。
3、營業性演出活動內容要求
營業性演出在廣告宣傳方面的規定。營業性演出內容的禁止情形和管理規定。
(四)法律責任
1、違反主體審批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等情形的處罰規定。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處罰規定。
2、違反演出活動審批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等情形的處罰規定;對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的處罰措施。對舉辦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隱瞞近兩年違規記錄,提交虛假聲明等情形的處罰規定;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處罰規定。對演出內容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規定。對假唱、假演奏、為假唱提供條件等情形的處罰規定。
3、個人的法律責任
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變更登記時,對當事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處罰規定及對當事個人的從業限制規定。
二、規范性文件
(一)演出活動審批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簡化跨地區巡演審批程序的通知》(辦市場發〔2021〕181號)中跨地區巡演適用范圍、備案材料、辦理渠道和具體辦理流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定義,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安全責任,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二)演出新業態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模仿秀營業性演出管理的通知》(辦市發〔2018〕2號)中對模仿秀演出的審批管理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中對演出新業態的監管原則,對在劇院等演出場所提供現場文藝表演播放、在線演出等新業態的管理規定。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文旅市場發〔2021〕91號)中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定義,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取得的資質,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管理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3〕8號)中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概念、經營資質、報審報備要求、內容要求和經營管理要求等。
(三)境外演員出入境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關于印發〈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務的相關辦理程序(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8號)中短期工作任務的定義、短期工作人員申請入境的基本辦理程序。《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辦理程序和工作指引》(辦市發〔2015〕1號)中外國人入境完成短期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辦理程序。
(四)演出市場信用管理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的適用范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文化市場失信主體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信用修復等有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的通知》(辦市場發〔2022〕172號)中對信用修復工作的總體要求,開展信用修復的工作流程、申請材料及信用修復培訓有關規定。
第二部分 演出經紀實務
一、演出經紀人員
《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文旅市場發〔2021〕129號)出臺的背景;演出經紀活動的概念和范疇;演出經紀人員資質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等,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制度有關規定;演出經紀人員執業規范;對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意見》(辦市場發〔2022〕148號)中關于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規定(試行)》(辦市場發〔2022〕151號)中關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申領、變更、補發、注銷等業務的辦理規定。
二、演出經紀業務
(一)演出項目經紀
演出策劃、演出制作、演出市場營銷、演出合同管理、演出風險管理、項目報批等演出項目經紀的基本內容和業務流程;國際演出經紀慣例,國外演出項目的引進和國內演出項目赴海外演出的市場運作要點等。
(二)演員經紀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中關于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和演員經紀從業人員對演員的管理職責,做好粉絲正面引導的相關規定。中央宣傳部關于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部署,《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藝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設的通知》有關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中對明星代言活動應當堅持的原則及具體要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的通知》(廣電發〔2022〕36號)的適用范圍、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及禁止情形,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的責任等。
(三)演出票務經紀
《文化部關于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文市發〔2017〕15號)中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具有的資質,應當承擔的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三、演出經紀行為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出臺背景;對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和演員經紀從業人員資質管理要求,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機構在演出活動中的管理內容和職責;關于演員經紀公司的執業范圍,規范演員從業行為的要求,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對演出活動的監管要求。
《中央文明辦 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中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總體要求和工作舉措。
四、演出安全與應急
(一)舞臺安全常識
1、《演出場館設備技術術語劇場》(WH/T59-2013)中劇場專用設備、劇場及其組成部分、劇場類型等內容。
2、《演出安全》(GB/T36729-2018)中的術語定義、分類、演出安全規程、演出安全規范、演出事故分類、演出安全分類等內容。
3、《劇院演出安全等級分類》(GB/T36728-2018)中危險源識別、事故等級分類、防護等級分類、隱患等級分類、危險指數評估、演出安全等級分類等內容。
4、《舞臺機械剛性防火隔離幕》(GB36726-2018)中剛性防火隔離幕的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通用要求、操作與維修等內容。
5、《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GB∕T36731-2018)中工藝安全技術要求、安全管理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等內容;《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監督檢驗規范》(WH/T92-2021)中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監檢與檢驗實施等內容。
6、《演出安全第6部分:舞美裝置安全》(WH/T78.6-2017)中適用范圍、分類、設計文件、管理規范、操作規程;《演出安全第7部分:舞臺威亞安全》(WH/T78.7-2021)中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設計審查與過程監檢及驗收檢驗要求、使用與維護要求等內容。
(二)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文市發〔2012〕27號)中關于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情形和應急處置措施。
《文化部關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7〕5號)中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34號)中關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五、文學藝術基礎知識和演出市場概況
(一)文學藝術史基本知識
中國文學史基礎知識;中外音樂史、舞蹈史、戲劇史基礎知識;中國戲曲曲藝史基礎知識。
(二)舞臺藝術基礎知識
舞臺藝術分類;舞臺藝術專業術語。
(三)演出市場基本情況
中國演出市場發展新趨勢、新業態;演出行業重要活動、重要獎項。
注:
1、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加書名號,名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略。
2、若無特別說明,科目一、科目二所列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均指截至2023年1月31日的生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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